股票发行舞弊,犹如资本市场肌体上一颗难以根除的毒瘤,它不仅扭曲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更严重侵蚀着市场公信力与投资者信心,最终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构成威胁,这类舞弊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司从准备上市到成功发行股票的整个过程中,涉及一系列精心策划的虚假陈述与违规操作。
舞弊的常见形态:层层设局,粉饰太平
股票发行舞弊的手段多种多样,核心目的在于“包装”公司,使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盈利能力乃至行业地位看起来远超实际水平,从而获得更高的发行定价和更多的募集资金,常见形态包括:
- 财务报表舞弊: 这是最核心、最普遍的舞弊手段,通过虚增收入、操纵利润、隐藏债务、夸大资产(如虚增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等方式,精心构建一套光鲜亮丽的财务报表,伪造销售合同、虚增银行回款、通过关联方进行“假回流”制造虚假销售繁荣。
- 重大信息隐瞒与误导性陈述: 对可能影响发行定价或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不利信息进行刻意隐瞒或模糊化处理,隐瞒重大诉讼、行政处罚、产品重大缺陷、核心技术依赖、实际控制人诚信问题、关联交易的非公允性等,对公司的行业前景、市场竞争力、未来盈利预测等进行过度乐观甚至虚假的宣传,误导投资者。
- 资产与业务造假: 虚增公司资产价值,如虚增土地、房产、专利、商标等;虚构或夸大核心业务,伪造客户名单、销售订单,甚至设立空壳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制造业务繁荣假象。
- 串通合谋: 舞弊往往不是单一主体行为,而是多方合谋的结果,可能涉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利益,未能勤勉尽责,甚至与发行人沆瀣一气,为舞弊行为提供“专业背书”,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等。
- 操纵发行过程: 在新股申购环节,通过虚假申报、利用多个账户串通等方式操纵中签率;或在上市初期的交易中进行“市值管理”,人为拉高股价,制造炒作氛围后套现离场。
舞弊的根源:利益驱动与监管滞后
股票发行舞弊的滋生,是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 巨大的利益诱惑: 成功上市意味着巨额融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管理层可获得财富的急剧膨胀,高发行定价直接关系到融资额度和相关方的利益,这种巨大的利益驱动是舞弊的根本动力。
- 发行制度的“窗口指导”与高门槛: 在某些市场阶段,上市资格稀缺,审批制或核准制下,公司为了达到上市门槛或获得更高估值,有强烈动机进行粉饰,注册制改革虽旨在强化信息披露,但在执行层面,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核查仍面临挑战。
- 中介机构利益冲突与责任虚化: 中介机构作为“看门人”,其收入依赖于发行成功,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部分机构可能为了承揽项目而降低执业标准,甚至配合造假,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但在实际追责中,往往存在处罚力度不足、责任难以界定、集体责任稀释等问题,导致其威慑力不足。
- 监管滞后与执法力度不足: 资本市场信息复杂,舞弊手段隐蔽,监管机构在发现线索、调查取证、认定责任等方面面临技术挑战,对于已发现的舞弊行为,若处罚力度不够(如罚款金额远低于非法所得、市场禁入期限过短、刑事责任追究困难等),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投资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也削弱了对舞弊行为的制衡力量。
- 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许多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存在“一股独大”、内部控制形同虚设的问题,实际控制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为舞弊决策提供了便利。
舞弊的严重危害:市场失序与信心崩塌
股票发行舞弊的危害是系统性的:
- 损害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最终可能遭受惨重损失,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更容易成为受害者。
- 扭曲资源配置: 资金本应流向优质、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但舞弊导致劣质企业“圈钱”成功,挤占了真正需要资金企业的资源,造成资本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 破坏市场公信力: 频发的舞弊案会严重打击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动摇市场运行的基石,当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普遍怀疑时,市场的定价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将严重受损。
- 引发系统性风险: 大规模的舞弊案可能导致股价暴跌、公司退市、金融机构坏账增加,甚至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
- 提高市场运行成本: 为防范舞弊,监管机构需要投入更多资源,中介机构需要加强内控,投资者需要更谨慎地甄别信息,这些都增加了整个市场的运行成本。
治理路径:多管齐下,重塑诚信
遏制股票发行舞弊,需要构建一个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的体系:
- 深化注册制改革,强化信息披露核心地位: 注册制的核心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应持续完善信息披露规则,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是对重大风险、关联交易、盈利预测等关键信息的披露要求,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大幅提高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实施“一案双查”(查发行人、查中介机构),推行“终身追责”制度,强化中介机构内部控制,鼓励行业良性竞争,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 强化监管执法与刑事打击: 监管机构应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对异常交易、关联交易、资金流向的监测,对于发现的舞弊线索,应果断立案调查,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包括高额罚款、市场禁入、吊销执照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对于涉嫌犯罪的舞弊行为,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震慑。
- 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 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一言堂”和内部人控制。
- 健全投资者保护与民事赔偿机制: 完善集体诉讼制度,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畅通维权渠道,建立证券侵权赔偿专项基金,为受害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 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将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诚信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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