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警示投资者风险,我国股票退市制度经历了从“单一财务指标”到“多元财务+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的立体化框架演进,形成了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退市格局,以下从退市标准、程序、投资者保护及监管逻辑等方面,系统梳理股票退市的核心规定。
退市标准:多维度触发“退出”机制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股票退市主要分为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两大类,其中强制退市是监管重点,细分为财务类、规范类、交易类、重大违法类四大类型,具体标准如下:
(一)财务类强制退市:连续亏损与财务指标不达标
财务类退市是A股市场最常见的退市情形,核心指标聚焦“持续经营能力”,主要包括:
- 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主板、创业板通用,北交所标准为2000万元),某公司若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且第四年营收仍不足1亿元,将触发退市。
- 净资产为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即资不抵债),表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风险。
- 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意味着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无法核实。
- “营收+现金流”组合指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3000万元(新增于2022年,旨在规避“壳资源”炒作)。
注意:财务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ST)和“终止上市”两步程序,ST后若次年仍不满足标准,才启动终止上市流程。
(二)规范类强制退市: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失范
规范类退市主要针对“形骸化”公司,即财务指标可能达标,但公司治理混乱、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的情形:
- 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违规占用资金,或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解决(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净资产的50%,且期限超3个月)。
- 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连续2年)。
- 股票持续锁定: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不再满足上市条件(如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或公司股本总额超4亿元,公众持股比例低于10%),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改善。
(三)交易类强制退市:流动性枯竭与股价持续低迷
交易类退市以“市场化”为导向,通过交易量、股价等指标反映市场认可度:
- 股价与股东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即“面值退市”,适用于主板、创业板、北交所),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股东人数低于400人或200人(北交所)。
- 成交量低迷:连续120个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主板),或连续6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创业板、北交所)。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零容忍打击“害群之马
重大违法类退市是监管最严厉的类型,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触碰红线”行为:
- 欺诈发行:公司申请IPO或再融资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已发行上市的(如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成为A股首家强制退市公司)。
-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触及退市标准(如连续净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等),且违法金额占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或超过1亿元。
-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公司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特殊规则:重大违法退市不设*ST警示,直接启动终止上市程序,且“一退到底”,不重新上市。
退市程序:从风险警示到摘牌的全流程
退市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与救济权,主要步骤如下:
(一)退市风险警示(*ST)
当公司首次触发财务类、规范类退市标准时,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并实行涨跌幅限制(主板、创业板为5%,北交所为30%)。ST后,公司需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1年)解决相关问题,若次年仍不满足标准,则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二)终止上市决定
若公司*ST后仍触及退市标准,或直接触发重大违法、交易类退市标准,交易所将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并给予公司15个交易日的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三)退市整理期
为便于投资者退出,股票在终止上市前进入退市整理期,期限为15个交易日(北交所为10个交易日),期间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涨跌幅限制为10%(北交所为30%),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结束后,股票摘牌,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当公司主动退市或触发重大违法退市时,对退市决定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保障中小投资者退出权。
投资者保护:退市过程中的“安全网”
退市并非“一退了之”,监管层通过多重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信息披露强制要求:公司在*ST、退市整理期等关键节点需持续披露进展,提示风险,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 风险警示制度:通过*ST、退市整理期标识、风险提示公告等方式,明确标识高风险股票,引导投资者理性决策。
- 投资者救济渠道:因公司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法导致退市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等方式索赔(如康美药业案中,5.2万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
- 老三板交易服务:退市股票在老三板仍可转让,投资者可通过券商办理确权、交易手续,降低流动性风险。
退市制度的监管逻辑:常态化与市场化改革方向
近年来,A股退市制度呈现“数量增加、速度加快、类型多元”的特点,2021-2023年每年退市公司数量分别为20家、42家、53家,2024年预计将进一步突破,这一趋势背后,是监管层“应退尽退、出清劣质资产”的核心逻辑:
- 优化市场生态:通过退市机制淘汰“僵尸企业”“空壳公司”,减少市场资源浪费,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
- 压实主体责任:退市新规强化“董监高”责任,要求其对财报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倒逼公司规范运作。
- 预期引导:明确退市标准,减少“保壳”博弈,让投资者形成“炒新、炒小、炒差”风险自担的理性预期。
股票退市是资本市场“新陈代谢”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明确的规则、严格的执行与完善的风险保护,实现市场的“吐故纳新”,对投资者而言,需警惕“面值退市”“财务暴雷”等风险,远离长期亏损、治理混乱的公司;对企业而言,唯有聚焦主业、规范运作,才能在资本市场中长久立足,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化,退市制度的常态化、市场化将进一步完善,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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